第 88 章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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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p;“德国有六种主要法院,这些法院还各有各的诉讼程序,审判制度也不相同,像是行政法院基本是两审终审,而普通法院则是二审终审,要不怎么说外国的律师业务多呢,这些复杂的玩意儿,要搞懂都要花不少功夫,像是我们国家,法学一直就是红牌专业,毕业可能就要失业,博主真的是实名羡慕。”

    听到伍爱华的话,弹幕也有不同意见。

    【屁股决定脑袋,我就觉得我们现在这种不要律师也能诉讼的制度最好】

    【没错!我辛辛苦苦讨债就那么点钱,不能全都付了律师费吧?】

    听着伍爱华的说法,又看到弹幕的内容,古代君臣显然也有自己的思考。

    “看来这未来的德国,甚至其他所谓的西方国家,律师应该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职业,但是在兔子所在的国家,即使没有律师,民众也能自己去法院里进行诉讼。”

    “这兔子的制度可能不仅仅和我们差距巨大,和西方那些国家的差距也很大。”

    “准确地说,是比西方国家要好上很多,更有利于民众。”

    “说起来,这律师,不就和我们的讼师、状师差不多吗?”

    不管有没有说出来,古代君臣都承认,降低民众诉讼难度,是一件非常难以达成的事情。

    古代登闻鼓为什么要先打板子再受理?因为如果没有惩罚措施,普通黎民百姓丢了鸡鸭都要敲登闻鼓的话,皇帝每天断案的时间都不够用,也就不用睡觉和处理国家大事了。

    “德国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大致就是这些,日本和德国总体比较相似,但是也有很大的不同。”伍爱华说道:“日本的司法改革,是在明治维新时期发生的。”

    “1889年,日本颁布《大日本帝国宪法》,而后在1890年,确定了《法院构成法》和《行政裁判法》。”

    “相比而言,日本的立法时间比德国晚了十几年,相比于老牌英美法系国家,两者都是弟弟的存在。”

    “其中,日本的立法,也抄了不少德国的内容。”

    “两者作为大陆法系国家,也不太奇怪,毕竟立法这种玩意儿,甚至没有什么知识产权保护,其他国家想要照抄,那就抄呗。”

    “有些国家甚至很愿意让其他国家学着自己进行立法,毕竟有句我们非常耳熟能详的话,‘学我者生,似我者死’。”

    “这句话之外,又有一句相辅相成的话,就是当你学会了我,你也就成为了我。”

    “事实上,日本后来能和德国一起搞法西斯这种事情,未尝没有日本学了很多德国制度的原因在。”

    “《法院构成法》事实上参照了1877年德国的《法院组织法》制定,分为法院、检事局等,将普通法院分为了区法院和地方法院,控诉院和大审院。”

    “普通法院采用了审检合一的制度,区法院受理轻微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,如果不服区法院的判决,可以向地方法院起诉,”伍爱华科普道:“至于说控诉院,在全国共有7个,作为地方法院的二审和区法院的二审法院。大审院则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关,终审法院,不得不说这个名字非常具有日本的特色,看起来就很像日本人取出来的名字。”

    “《行政裁判法》则是规定了行政法院,日本的行政法院设立在东京,只审理行政违法。”

    “因为日本当时还处于帝国的状态,所以当时还设立了军法会议和皇室法院,专门处理军事违法犯罪和皇室的纠纷诉讼。”

    “明治设立了这样的审判制度,但是就日本社会那种情况,处于日本帝国之下,究竟有没有司法公正公平,大家懂得都懂,自由心证,这里我们就不多加讨论。”

    “只能说,在战败之后,日本被美国全面接手,后来的法律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,虽然依然是大陆法系,但是和德国有了很大的区别。”

    “1947年,日本重新颁布《法院法》,废除了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,将法院体系直接确立为最高法院、高等法院、地方法院、简易法院。”

    “1947年,日本颁布了《检察厅法》,设立最高检察厅、高等检察厅、地方检察厅、区检察厅,行使检察权。”

    “1949来了,日本再次颁布《律师法》,修改了1893年制定的《律师法》,至此,法官、检察官、律师构成了日本社会的‘法曹二’。”

    “不得不说,美国人就是简单直接,这么一梳理,各级名称确实比之前要好记忆多了。”伍爱华说出了自己的猜测:“我个人合理猜测,美国人就是记不住日本那什么控诉院大审院,所以给他们直接改成了最高、高,这两种名称真的太具有两种国家的命名特色了。”

    “失去了自己特色命名的日本人当时肯定很不开心。”

    伍爱华这么一说,戚继光就回想起那些倭寇珍而重之并且取名的物品,忍不住感慨:“这么一总结,确实是有那味儿了,倭寇是喜欢这样。”

    这么想着,戚继光很快想到了自己的工作:“或许这也能成为在沿海排查倭寇的有利手段?毕竟来卧底的,基本都有点文化水平,应该很难拒绝这些命名方式?”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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